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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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805元,合计121805元(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垫付10000元和被告***垫付6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02324.4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伤残鉴定费2450元,评估费300元,合计5110元,由被告***、***、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