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理处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理处借款本金29145.9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16日的利息14794.81元,下余利息从2020年9月17起按月利率12.6‰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