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洋支行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50000元、利息371601.26元,合计2421601.26元(利息计至2020年6月8日止,2020年6月9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洋支行。

二、被告梅州市梅县***红光养殖场对两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洋支行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梅州市梅县**************复式店及卫生间[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80944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梅府国用(2008)第1409号]抵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7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30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1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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