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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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洋支行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50000元、利息371601.26元,合计2421601.26元(利息计至2020年6月8日止,2020年6月9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洋支行。 二、被告梅州市梅县***红光养殖场对两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洋支行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梅州市梅县**************复式店及卫生间[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80944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梅府国用(2008)第1409号]抵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7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30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