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粤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60500元给原告***(款项付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梅县支行账户,账号:436*************25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60元;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行支付至原告***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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