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朝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朝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齐建军医疗费30,000元、伤残赔偿金60,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0元;

三、变更朝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马怀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齐建军伤残赔偿金79,972元、医疗费3,078.95元、护理费3,92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850元、误工费33,087.6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被扶养人吕艳忠生活费7,191.33元、被扶养人齐美婷生活费15,22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720元,共计人民币167,254.23元;

四、变更朝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鞠庆东对被上诉人马怀广应赔付的167,254.23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63元,由被上诉人齐建军承担50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承担1,806元,由被上诉人马怀广、鞠庆东、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3,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由被上诉人马怀广、鞠庆东、朝阳盘龙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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