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
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
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北京金博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三会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中南瑞城贸易有限公司
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就(2010)通民初字第15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之债(北京三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前偿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借款本金522万元、利息48.156849万元,并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130%标准支付2010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至的逾期借款利息)向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二、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就(2010)通民初字第15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之债(北京中南瑞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前偿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借款本金522万元、利息54.211658万元,并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130%标准支付2010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至的逾期借款利息)向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就(2010)通民初字第15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债(北京金博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偿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借款本金362万元及利息41.731026万元,并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130%标准支付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向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66元及公告费520元,由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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