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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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删除其本人在“麻辣社区”论坛上发表的《营山黑心开发商***勾结房管局偷逃国家税费谁来管?》帖文;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麻辣社区”论坛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时间不少于三十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