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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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凯沃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市牛奶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法院 |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双鸭山市牛奶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12494026.4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双鸭山市牛奶公司厂地移交被告双鸭山市牛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764元,由被告双鸭山市牛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