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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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阜新市太平区第二人民医院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5037.00元,护理费6400.00元,交通费1063.50元,财产损失150.00元,合计22650.50元; 二、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5037.00元,护理费6400.00元,交通费1063.50元,财产损失150.00元,合计22650.5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1012.47元,住***。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00元(原告已预交1119.00元),由被告***负担783.30元,由被告***负担33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