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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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沛县路通工贸公司 沛县路通工贸公司第二加油站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沛县路通工贸公司第二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二、若被告沛县路通工贸公司第二加油站的财产不足以履行上述第二项内容,则由被告沛县路通工贸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负担3100元,被告沛县路通工贸公司第二加油站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