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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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宝德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1233元; 二、被告刘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宝德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12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宝德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3747元; 四、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宝德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7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济南宝德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井敏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济南宝德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刘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