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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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鑫顺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666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鑫顺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返还装修押金6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鑫顺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鑫顺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的租金32876.7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鑫顺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期内的租金166666.67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鑫顺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5409.97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鑫顺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冬季空调费21168元; 八、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鑫顺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3333.33元;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31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鑫顺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871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9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鑫顺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