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正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昆仲商贸有限公司 新郎希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第七工厂电子娱乐有限公司 山东招金银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济南市某的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的租金908973.57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68727.27元计算);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装修损失2043172.01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物业押金68727.27元、装修保证金2万元;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5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8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6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15元,鉴定费48000元,共计621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正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7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3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