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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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专用权商品;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