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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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万龙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3民初3123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薇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莹,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长春市万龙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万龙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长春市万龙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景波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莹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