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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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395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晨,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忠国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隋汉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