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张家口尚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佳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唐山圆容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4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2740元中的616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7400元中的3843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以上合计6459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医疗费、营养费2124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3557元,车辆修理费21800元和鉴定费、评估费5148元,共计52629元中的70%,计款36840.3元。两项合计4329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48元,减半收取计441.2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75.42元,被告***、唐山圆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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