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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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归还贷款本金387,640,930.5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贷款期内逾期利息的复利为231,766.54元,罚息为69,374,037.22元;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387,640,930.56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0.5%计算); 二、被告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支付违约金387,640.9305元; 三、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以其名下位于路北区外环东侧的土地(冀唐国用(2011)第××号)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有权对前述不动产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以其名下位于路南区新天地商业广场土地(冀唐国用(2015)第××号)、位于路南区土地(冀唐国用(2013)第××号)、位于路南区新天地商业广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5××0)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有权对前述不动产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8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01,87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380,000元,由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21,87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