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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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28365.68元、利息7062.27元、罚息64629.89元、复利3707.92元(以上截至2020年7月20日);并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4元,保全费1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