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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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62,782.9元,利息10,309.16元、罚息379.12元、复息189.7元,总计373,660.88元(以上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3日);并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建筑面积为108.44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5元,保全费2,3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