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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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库伦旗宝源运输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车损款1300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款32813元(34113元-1300元);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评估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605.5元,由原告***负担254,5元,由被告***负担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