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方山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方山路支行借款本金157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6月30日起,以本金157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凭证载明利率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