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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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7696.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9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1928.49元,并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三、如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第二款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16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