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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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02执1516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0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1257.25元及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292元、申请执行费2833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均涉及抵押或已被查封处置。除此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方式,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刘桂龙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