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贷记卡透支本金69187.76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22日的利息116276.85元,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计算);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7.00元,减半收取计2128.50元,由被告***负担1995.26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13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