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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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聂敏日杂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市湖里区聂敏日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作登字-2015-F-00122966美术作品“海底小纵队标识”、国作登字-2015-F-00122967美术作品“皮医生”、国作登字-2015-F-00122968美术作品“呱唧”、国作登字-2015-F-00122989美术作品“巴克对长”发行权的商品; 二、厦门市湖里区聂敏日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厦门市湖里区聂敏日杂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