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6084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8元及逾期付款罚息(以608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50元,***负担1376元(***负连带缴交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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