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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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6084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8元及逾期付款罚息(以608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50元,***负担1376元(***负连带缴交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