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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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润恒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停工损失、抢工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1104172.04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71200元,由原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736元(已交纳),由被告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4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4763元,由原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639元(已交纳),由被告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