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特39号

申请人: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加儿公司”)与被申请人黄丽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加儿公司称,黄丽最后一次入职其公司后,为领取失业金,自己要求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并非公司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黄丽隐瞒了上述事实和证据,致使仲裁委所作认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杨劳人仲(2019)办字第1180号仲裁裁决。黄丽称,其从未表示不需签订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等事项并无冲突,且其在2019年6月已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但夏加儿公司也未为其办理。故仲裁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律的规定,裁决依据的证据也是合法有效的。夏加儿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杨劳人仲(2019)办字第1180号裁决:一、夏加儿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丽2019年4月14日至同年8月14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57.47元;二、对黄丽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夏加儿公司虽称,系黄丽主动表示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中,并不能充分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因此,夏加儿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且其亦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还存在其他可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诉讼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煜

审判员  金 冶

审判员  陶 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吉 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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