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车领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模具费5,838,279.60元; 二、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模具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到期未付的模具费为基数,自各笔模具费应付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1); 三、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样件货款420,812.32元; 四、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样件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到期未付的样件货款为基数,自各笔样件货款应付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2); 五、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三项付款义务后,原告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将其占有的相应模具、样件交付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297.20元,减半收取,计28,148.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判决主文第二项计算方式 应付模具费本金基数(单位/元) 开票日 到期付款日 备注 开模阶段 93,600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2017年11月21日被告支付50万元;2019年2月1日被告支付1万元。上述已付费用应在计算当期利息时在本金基数中相应扣除。 652,017.601,053,000 2017年4月21日 2017年7月29日 1,053,000449,280 OTS阶段 507,8972017年11月20日 2018年2月28日 PPAP阶段 2,031,588 / 2020年4月17日 自本院立案之日起算。 PPAP之后6个月阶段 507,897 / 附件2:判决主文第四项计算方式 应付样件货款本金基数(单位/元) 开票日 到期付款日 备注 10,424.702017年8月10日 2017年11月29日 38,606.14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5,399.79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30,408.08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20,132.79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28,372.50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16,818.75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7,691.29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17,658.34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32,697.54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1,624.17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96,896.582018年3月12日 2018年6月29日 16,000.002018年3月14日 2018年6月29日 275.032018年4月23日 2018年7月29日 3,369.602018年4月23日 2018年7月29日 92,565.022018年4月23日 2018年7月29日 1,872.002018年4月23日 2018年7月29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