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停工损失312,900.00元; 二、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前款停工损失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8.00元,原告***、***承担5,029.00元,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29.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