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99.51元、利息1759.48元、应收费用1854.01元(利息及应收费用暂计至2020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及应收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