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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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泛北航宸农业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大志汇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金之灿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03民初5518号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负责人:雷丽萍,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涛,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美,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畲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泛北航宸农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慧。 被告:广西金之灿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臣。 被告: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被告:广西大志汇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康寿。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泛北航宸农业有限公司、广西金之灿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大志汇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197.48元、利息2593.44元、罚息141183.6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11月23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3503元;3、被告***、***、广西泛北航宸农业有限公司、广西金之灿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大志汇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广西泛北航宸农业有限公司、广西金之灿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大志汇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涛、张燕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泛北航宸农业有限公司、广西金之灿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嘉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大志汇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5197.48元;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11月23日的利息为2593.44元、罚息为141183.65元,此后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5197.48元为基数,按《微贷通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13503元; 四、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3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关熠 人民陪审员韦京晖 人民陪审员罗科峰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凤基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