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西南州金河燃料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宏升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黔西南州金河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黔西南州宏升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黔西南州金河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黔西南州宏升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黔西南州宏升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66元,减半收取25283元,由黔西南州金河燃料有限公司、***负担(由黔西南州金河燃料有限公司、***直接给付黔西南州宏升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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