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安顺化纤有限公司 邯郸市洁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安顺化纤有限公司退还浙江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9646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浙江安顺化纤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496461.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的1.5倍计算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浙江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浙江安顺化纤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8800元(预收886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浙江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50元,浙江安顺化纤有限公司负担4373.50元;反诉受理费3802元,由浙江安顺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本案申请退费;浙江安顺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相应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