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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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17902150066161号《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1.利息含复利、罚息等;2.2019年9月2日前所欠利息为26192.83元;3.2019年9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昭平县昭平镇河西东路70-23号房地产(房产证号:昭房权证昭平镇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