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高新区卓远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35588.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

2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198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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