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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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晨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晨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7元,被告深圳市晨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