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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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金华成 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借款本金19万元, 并支付利息16668.6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6月9日, 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原告已预交), 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