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吴江睿邦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1日的利息111650元、罚息(含复利)993458.15元,以及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0.962%继续计收的罚息(含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79287元。

三、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睿邦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睿邦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质押的定期存款513750元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5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551元,由被告***、***、恒泰公司、睿邦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恒泰公司、睿邦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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