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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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书; 二、上诉人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及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影响仪采购技术协议》于2019年2月12日解除; 三、上诉人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返还2017年8月15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及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影响仪采购技术协议》所涉的设备; 四、被上诉人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7800元和货款39万元及资金占有损失(资金占有损失以39万元为本案,按照年利率4%,从2019年2月12日计算至本金39万元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上诉人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一审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保全费3013元,共计11663元,由上诉人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承担1749.45元,由被上诉人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承担9913.55元;本案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由被上诉人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12358元,由上诉人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承担1853.7元,由被上诉人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承担1050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