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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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淮支行长虹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淮支行长虹分理处借款本金59483.33元,并支付至2020年7月7日止的利息883.14元,自2020年7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