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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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复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复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930464.95元及利息(以5930464.9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940948.17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被告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复肥厂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99.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复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