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4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利息52704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27日罚息(含复利)为546246.67元,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6%的标准,自2020年3月28日计算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6%的标准,自2020年3月28日计算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加上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以其所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权0885664)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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