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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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泰安鲁美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784民初6007号 原告:泰安鲁美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广厚。 委托代理人:赵胜,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媛,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泰安鲁美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玲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泰安鲁美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的汽车散热器,自2012年8月11日至2020年7月28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24493840.52元散热器,但被告仅支付了19940897.22元,尚欠4552943.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付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由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552943.3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泰安鲁美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自愿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货款金额为445万元。 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实际尚欠金额为4471616.04元,其中包括2017年供货合同5.2条中6‰约定的仓储配送费26829.70元及第12.5条约定的最低C类产品质保金10万元。扣除上述款项后,应付金额为4344786.34元,除此之外未拖欠其他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泰安鲁美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货款445万元,款项于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每月月底各支付37万元,余款38万元于2022年1月月底付清。 如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泰安鲁美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可按货款总额44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扣除已支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许玲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鲁群翠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