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邑县支行借款本金72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共计691954.52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到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邑县支行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案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邑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259.77元,由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