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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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成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南京成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尾款537330元。并以5373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工程尾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17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5087元,由被告南京成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