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飞洋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1059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飞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纯韬,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萍,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寅捷。

申请人青岛飞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10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赵纯韬名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216号30号楼1单元502户房产一处。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要求解封上述财产的查封。

解除对担保人赵纯韬名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柳佳佳

人民陪审员于建英

人民陪审员杨红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任倩

书记员綦桂琳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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