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金华粮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就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代偿的2089109.87元及利息(以2089109.8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青岛金华粮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四分之一份额向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1元,减半收取计7100.5元,由***、***各负担355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