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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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 湖北省沙洋天福延龄保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所占用的湖北省沙洋天福延龄保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车间后面的场地,并从2019年9月4日起向湖北省沙洋天福延龄保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按1250元/月交纳占用费至腾退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